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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肇庆一企业无证向特定地区出口含受管制的异丙醇/乙酸乙酯的印刷油墨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15

广州海关2026年6月12日公布,当事人广东天龙油墨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刷油墨2项(申报规格型号均为: 颜料25%,聚氨酯树脂35%,乙酸正丙脂20%,异丙醇10%,乙酸乙酯10%)共计25400千克至缅甸。经查,项1货物印刷油墨(白色)共11198千克,实际异丙醇含量10.2%、乙酸乙酯含量28.2%;  项2货物印刷油墨(彩色)共14202千克,实际异丙醇含量13.1%、 乙酸乙酯含量21.4%,与申报的商品规格型号不符。以上货物申报规格型号中的“异丙醇、乙酸乙酯”属 于《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易制毒化学品,且运抵国及目的国为缅甸,需办理《两用 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交实际规格型号的许可证件,仅提供2540千克乙酸乙酯、2540千克异丙醇(均对应申报总货量25400千克的10%)的出口许可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涉及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1511.71元。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检测报告、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缴纳足额案件类保证金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二)项之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二条二项之规定,2026年6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