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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北京一企业无证向印度出口管制物项石墨模具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16

上海海关2026年6月16日公布,当事人北京霍兰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为模具(无品牌/无型号/钢铁)400支,申报商品编号为848049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为EXW1696美元;第五项货物申报为驱动器1台,型号为安川/SGDXS-200A00A002,申报价格为 EXW970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为石墨模具,其中规格为直径12.5*140的石墨模具300支(固定碳:99.97%,体积密度:1.94g/cm,抗折强度:56.4MPa),应归入商品编号 6815190020,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119.5元,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且上述货物出口退税率0。第五项货物驱动器的实际型号为安川 /SGDXS-200A00A8002,货物实际价值为人民币6954.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内部检测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出口合同、订购合同单、微信沟通记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对当事人出口直径12.5*140石墨模具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6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