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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榕城海关查处一瞒报材质走私出口管制物项锗镜片案件
福州海关2026年6月16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福州光宏光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经海关调查,两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3日,福州光宏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6个光学镜片,报关单号350720240074500055,申报总价2032美元;2024年2月21日,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00个光学镜片,报关单号350720240074508850,申报总价11250美元;2024年4月19日,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00个光学镜片,报关单号514120240414872959,申报总价11250美元。经查,上述3票涉案货物的材质均为金属锗。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涉案货物属于出口管制所列物项。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口涉案货物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均为刘菊明,明知出口涉案货物需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未申领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瞒报材质的方式将涉案货物申报出境。经计核,福州光宏光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共申报出口金属锗镜片1016个,价值(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74323.29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5000元。其中通过福州光宏光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金属锗镜片16个,价值(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4420.29元;通过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出口金属锗镜片1000个,价值(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59903元。以上行为有稽查材料,报关单证,境内采购合同,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两当事人以瞒报材质的方式将金属锗镜片申报出境,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6月11日决定对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其中没收福州光宏光电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376.9元,没收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9623.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其中对福州光宏光电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1360.77元,对福州宏振光电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58639.2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