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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海关查处一违法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反应釜等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2

南京海关2026年6月16日公布,当事人德地氏流程系统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至2025年6月9日,在223120230004275567 、222920250001169564、222920250002010599、 222920250002091502报关单项下出口的7个搪玻璃储罐、1个搪玻璃反应釜、1个搪玻璃塔节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管制物项。当事人在出口前未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027277元。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220120240000059920 、220120240000102463、222920240004200425报关单项下出口的8个搪玻璃储罐属于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管制物 项。当事人在出口前已向商务部申领并获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出口申报时未向海关申报并交验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33389元。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涉案货物订单合同、技术规范、图纸、实物照片等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检查提取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复印件,《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涉案出口订单申领批复许可证记录,认错认罚承诺书,德地氏公司情况说明,境外公司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出口管制物项未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出口管制物项未向海关申报并交验已获批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鉴于当事人已获批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报不实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 定,2026年6月1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