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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衬钛反应器、热交换器等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2

南京海关2026年6月16日公布,当事人泰腾工业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在报关单223120240002412071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衬钛反应器2台,出口申报总价EXW33600美元。产品图纸和技术说明载明该衬钛反应器容积为6000L,  且其直接与所处理的 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为钛合金制成。2024年11月8日在报关单223120240004420827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衬钛反应器2台,出口申报总价EXW420480美元。产品图纸和技术说明载明该衬钛反应器容积为12000L,   且其直接与所处理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为钛合金制成。经调查,上述4台衬钛反应器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66号)中列明的反应器。当事人出口上述衬钛反应器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380685.57元。(二)出口热交换器2024年5月16日 ,当事人在报关单223320240000716165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热交换器1台,出口申报总价FOB66800美元。产品图纸及情况说明载明该热交换器换热面积为10m²,  其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由钽合金制成。2024年12月4日 ,当事人在报关单222920240004481232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热交换器1台,出口申报总价FOB30000  美元。产品图纸载明该热交换器换热面积为4.2m², 其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由钽合金制成。经调查,上述2台热交换器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66号)中列明的耐腐蚀热交换器。当事人出口上述热交换器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90252元。(三)出口钛储罐。2025年6月4日在报关单460620250065075006项下以一 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钛储罐(储存盐水用)1台,出口申报 总价CIF47000 美元。产品图纸载明该钛储罐容积为6017L, 其与化学品接触的表面由钛制成。经查,上述钛储罐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中列明的储罐。2025年4月7日,当事人于出口前取得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在出口时未向海关交验该出口许可证。上述钛储罐的货物价值人民币273022.50元。

综上,当事人出口上述衬钛反应器、热交换器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为6070937.57元 人民币,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48449.87元。当事人出口上述钛储罐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73022.50元。上述4台衬钛反应器和2台热交换器出口后,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取得与报关单编号为223120240002412071、223120240004420827项下4台衬钛反应器同类型、同规格的衬钛反应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于2026年1月14日,取得与报关单编号为222920240004481232项下的1台热交换器同类型、同规格的热交换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愿意认错认罚,并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及稽查部门移交的涉案货物出 口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图纸、 产品技术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最终用 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稽查部门移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 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专项审计报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出口衬钛反应器、热交换器等两用物项,未办理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 制物项。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出口钛储罐已取得但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当 事人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 一项之规 定 , 2026年6月16日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 人民币548449.87元,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9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