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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港海关查处烟台一企业向斐济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搪瓷反应釜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2

青岛海关2026年6月18日公布,当事人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2项货物,其中第8项货物申报为搪瓷反应釜3台,申报FOB总价14001.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19899090,申报最终目的国为斐济。经查,上述搪瓷反应釜3台应归入商品编号8479820010,系《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出口管制物项,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9425.30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归类认定书; (3)采购订单;(4)认错认罚承诺书及保证金收据; (5)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6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