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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吐尔尕特海关查处常州一企业向吉尔吉斯斯坦无证出口管制物项反应罐案件
乌鲁木齐海关2026年6月17日公布,当事人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2026年4月27日,经商务部复函确 认,申报出口的反应罐3个,规格分别为1000L、3000L、 5000L,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因企业申报时未提供相关许可证,4月28日吐尔尕特海关综合业务科将该线索移交至缉私科办理。经调查,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的3个反应罐及配套设备向吐尔尕特海关申报后,喀什海关集审中心对反应罐出口是否涉及出口管制提出质疑,随后根据当事人公司提供的反应罐的质量证明书、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提请商务部门组织鉴定,2026年4月27日收到反馈:3个反应罐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 经查,该批反应罐为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力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出口的3个反应罐及配套 设备为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市的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用来生产水处理药剂使用。海关对出口的反应罐提请组织鉴定流程后,该公司向商务部门提请业务咨询,经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2025年12月19日书面答复该批反应罐出口属于两用物项管制后,该公司按流程向商务部门 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2026年3月3日,商务部批准了该公司3个反应罐的出口许可证。根据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付款记录,可确认该批反应罐违法经营额为13万元。本案中,当事人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出口的3个反应罐及配套设备为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市的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主要是用来生产水处理药剂,未发现当事人转卖给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未发现当事人将该设备用于生产军事武器的目的,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经核实,当事人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三明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负责外贸的公司及境外注册的公司,出口的反应罐及相关设备也是根据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需求进行购买及出口,无违法所得。该行为的发生的原因是此批货物为当事人国外自家公司使用,没有考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规定,此前也未出口过两用物项管制货物,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隐瞒事实,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以上行为有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单、商务部复函、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业务答复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企业购买反应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 款银行电子回单、反应罐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检测报 告、当事人企业资料、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报关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等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本案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当事人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2026年6月11日决定对常州特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