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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盐城海关查处一无证向印度出口管制物项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储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3

南京海关2026年6月22日公布,当事人江苏亿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盐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共计申报出口四项商品,其中第一项商品为储罐,申报规格为利用温度变化处理废水的装置及设备,例如加热、烹煮、蒸馏、精馏、消毒、灭菌、汽蒸、干燥、蒸发、冷却等,品牌: Yihao,型号:YHˉ988FM,GTIN:无 ,CAs:无 ,是否装有附件:有法兰盖板、木制盖板,申报税则号列为841989909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65486美元,申报目的国为印度。经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商品储罐,总容积为7.78立方米,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聚四氟乙烯制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管制清单》列明编码2B350.c.2项下的管制物项,出口时需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由于当事人不知晓上述储罐属于出口管制商品,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未交验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 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规定。

经核算,当事人出口国家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43037.9元。以上事实有收取担保凭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方印度客户出具的最终用途说明、当事人出具的涉案货物照片、产品竣工资料、当事人出具的向商务部咨询储罐是否为出口管制物项的资料、对当事人业务人员制作的笔录、对盐城思弘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与XXX公司业务过程中聊天记录打印件、当事人及X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未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 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实际出境、配合海关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出口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 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6月17日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江苏亿豪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