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南京海关查处一起无证出口含两用物项三乙醇胺混合物案件
2023年7月31日南京海关消息,当事人索尔维(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0月27日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外港海关、航交办等申报出口多芳基苯基醚磷酸酯胺盐、润湿剂、表面活性剂混合物等共计65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3402900090,申报规格包括:三苯乙烯苯酚聚氧乙烯醚磷酸酯三乙醇胺49%,三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49%,水2%;三苯乙烯苯酚聚氧乙烯醚磷酸酯三乙醇胺88%,水12%以及α- [三(1-苯基乙基)苯基]-ω-羟基 - 聚 (氧-1,2- 乙二基)50%,多芳基苯基醚磷酸胺盐50%等,申报数量共计■吨,申报总价共计■万元。当事人在生产中根据不同配方将上述货物分为六个型号,分别为:WA1801、 WA2830、FL、SC、FL/60 和SC3。2023 年2月8日,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对出口货物存样取样并送南京海关 工业产品检测中心检测,认定FL/60 游离态三乙醇胺含量为7.3%,WA2830 游离态三乙醇胺含量为3.7%, SC3 游离态三乙醇胺含量5.34%, WA1801 游离态三乙醇胺含量7.51%, SC 游离态三乙醇胺含量8.84%, FL 游离态三乙醇胺含量8.3%。三乙醇胺和三乙醇胺混合物均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列明管制物项,根据《两用 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货物中 含有游离态三乙醇胺,在进口或者出口时均应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仅凭理论认知认为上述出口货物不应含有游离态三乙醇胺,未对货物做成分检测,导致出口货物时未申报含有游离态三乙醇胺,未提交相关许可证件。上述出口货物中含有的游离态三乙醇胺数量共计■千克,货物价值人民币■ 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 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注:三乙醇胺是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属于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监控化学品。对于混合物中含有监控化学品是否需要折算数量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