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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连云港海关查处一货代走私出口纯碱至缅甸的案件

南京海关2023年1月9日公布,当事人连云港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2月、4月,明知纯碱出口至缅甸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没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货代分别配合永胜汇成(天津)化工有限公司、兴化国际有限公司采用将目的港伪报为新加坡的方式从连云港口岸将63 吨、210吨纯碱走私出口至 缅甸仰光,当事人XX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制作并向报关企业提供了用于伪报的虚假单证,具体实施了上述走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项之规定,连云港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黄翠屏为该公司单位违法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及其他业务资料;订舱资料;提单及集装箱动态 运输轨迹;往来邮件; QQ 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永胜汇成(天津)化工有限公司等的业务资 料文件;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的业务资料文件;笔录材料;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九条第()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1月6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