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美国新一期《香港商业警告》中与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有关的内容
资讯来源:贸易与合规2024年9月13日
2024年9月6日,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和国土安全部联合发布了更新版的《香港商业警告》(Amendment to the July 2021 Business Advisory on Risks and Considerations for Businesses Operating in Hong Kong),内容包括与中国和香港地区有关的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
对此,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9月9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美方炮制所谓“更新版香港商业警告”,无端诋毁香港国安法律,抹黑香港营商环境,中方对此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
就《香港商业警告》与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有关的内容,特此翻译如下。
美国实施制裁的主要机构及其他金融风险
个人和实体均应了解在美国法律项下与被制裁人员进行某些特定交易的潜在后果。
一方面,美国政府针对涉及与香港有关的特定行动的人员实施了制裁和签证限制。与上一版本2021年7月的《香港商业警告》相比,这些措施的法律依据保持不变。
另一方面,在香港开展业务或与香港存在联系的美国人和其他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士还还应注意与涉及香港个人和实体的其他恶意行为(malign behavior)有关的制裁风险。此类恶意行为包括与支持俄罗斯国防工业基地、制造和分销芬太尼和其他非法毒品及其前体化学品、为伊朗弹道导弹和无人驾驶飞行器项目提供采购便利以及向被美国指定的恐怖组织真主党运送伊朗液化石油气有关的活动。
如今,中国和中国香港已经成为向俄罗斯输送军民两用物项的重要转运站,以支持俄罗斯军事工业基地及其对乌克兰的持续侵略。鉴于美国及其国际伙伴的制裁和出口管制严重限制了俄罗斯进口战争物项的能力,俄罗斯越来越多地利用第三国和中国香港等司法管辖区逃避制裁,继续采购关键物项。美国人和其他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士需确保其与香港有关的业务不违反旨在阻止俄罗斯继续侵略乌克兰的制裁和出口管制禁令。请注意,美国的出口管制延伸适用至从事与受美国管制物项有关的交易的外国人士,此类物项包括在美国境外生产、运往俄罗斯或运往香港或其他区域的受限制交易方的物项。
美国及其国际合作伙伴发布了包括详细的警示疑点(red flags)在内的多份咨询意见,向公众通报俄罗斯逃避制裁的情况以支持其制裁和出口管制合规工作。2024年6月12日,美国财政部更新了第14024号行政令(后经第14114号行政令修订)中“俄罗斯国防工业基地”(Russia’s defense industrial base)的定义,任何根据本行政令被制裁的主体均可能构成此处的俄罗斯国防工业基地。此外,若任何外国金融机构对根据第14024号行政令被制裁的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或者协助其从事重大交易,亦有可能受到美国的制裁。截至2024年8月30日,美国商务部已将174个香港主体和地址列入实体清单,从而限制向其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某些特定的外国制造物项。
根据目前的趋势,香港可能成为支持以中国为基地的化学和制药公司的人员的金融中心,这些公司在非法药物(包括芬太尼前体化学品和相关制造设备)扩散的活动中充当着同谋的角色。2024年6月20日,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就曾发布补充咨询意见,敦促美国金融机构提高警惕,识别并报告与墨西哥跨国犯罪组织及其从中国供应商及其化学品中间商非法采购芬太尼前体化学品和制造设备有关的可疑活动。这份补充咨询意见以FinCEN 2019年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基础,提醒美国金融机构注意与销售或购买芬太尼前体化学品和制造设备有关的交易风险,包括:使用空壳公司和幌子公司;通过银行、货币服务企业和在线支付处理商转账;以及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等。
香港同样也是规避美国对中国半导体制造设备出口管制的通常路径之一。自2022年10月以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系列临时最终规则,对先进计算和超级计算物项以及半导体制造设备实施管制,以限制中国从事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重大威胁的活动。
此外,美国人和非美国人都应了解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对位于香港的个人和实体的潜在适用性,例如,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和司法部就曾在2024年3月发布了一则关于境外主体遵守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义务的联合说明。
正如2021年7月版《香港商业警告》所指出的,美国人应继续了解美国制裁机构的有关禁令以及不遵守禁令可能导致的民事和刑事处罚。OFAC一如既往地鼓励美国人和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外国实体(在其活动涉及美国制裁问题的前提下)采用基于风险考量的方法(a risk-based approach)遵守制裁规定。
还需要注意到,早在2020年12月2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便已根据第13936号行政命令取消了香港作为《出口管理条例》(EAR)项下的14个独立的目的地之一的地位。因此,所有受EAR管制的物品,如目的地是向香港或从香港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均被视为向中国或从中国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
与被制裁的香港或中国实体或个人从事接触的企业以及遵守美国制裁的企业面临的风险
在香港从事经营的企业可能因遵守美国和其他国家实施的制裁而面临中国政府的报复和反制措施。香港政府在官方层面承认联合国制裁,但不承认美国制裁。因此,香港的金融制裁制度受到香港关于联合国制裁和联合国反恐措施的两项法律的制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规则,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发布的规则,并不适用于香港。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尚未在香港的独立法律体系下通过或得到实施。
尽管目前为止似乎没有个人或公司因遵守美国制裁而在香港受到报复性措施或承担民事责任,但香港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可能会被用来针对参与协助或倡导对香港官员实施制裁的企业或个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将“非法骚扰处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定为一项新的罪名,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如果某个个人使用“具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言词、进行“具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交流或做出“具威吓性、辱骂性或冒犯性”的行为,意图造成他人惊恐、困扰、心理伤害,或造成他人担心其安全或福祉或财产损失的伤害,则该人犯有此罪。
因此,在香港从事经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与制裁合规工作相关的司法要求和责任的冲突。根据美国法律,不遵守美国制裁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处罚。企业如对制裁合规义务有任何疑问,可向OFAC寻求咨询。
赵德铭、金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