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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场海关查处一伪报品名和税号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锗的案件
据郑州海关2024年9月25日消息,当事人洛阳赛莱克电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21日和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郑州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三票货物,申报商品为单晶硅窗口,申报商品税号为9001909090。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商品品名和商品税号与实际不符。经抽样送检,2024年4月2日,国 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认定送检报关单第1、2、3项商品对应锗含量分别为99.87%、99.9%、99.62%、99.92%、99.95%。另,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名称为单晶硅窗口,商品编号为9001909090。经调查核实,该票报关单第二项商品实际为锗窗口。
经海关归类认定,前述报关单项下商品锗金属光学镜 片(锗窗口),应归入商品编号81099900。上述商品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出口锗相关物项, 经营者需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主营加工单晶硅光学镜片业务,也有少量的锗材质镜片加工。当事人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润,故意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及商品编号的方式,违法出口锗(Ge) 管制物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经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2.66万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案 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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