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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海关查处一以市场采购方式无证出口手枪套、弹夹袋等军品案件
据宁波海关2025年2月20日消息,当事人义乌市棱梧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委托义乌市东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人造革鞋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实际部分货物为多功能轻量化腰封、耐磨加强型青蛙套服、战术通用枪套、尼龙枪套、手枪套、战术背心、战术胸挂;另有三联弹夹面板、四联功能包、弹夹袋、照明灯、耳机未进行申报。其中多功能轻量化腰封、耐磨加强型青蛙套服、战术通用枪套、尼龙枪套、手枪套、战术背心、战术胸挂、三联弹夹面板,四联功能包、弹夹袋均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78万元,其中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的货物价值计人民币9.3万元人民币,耳机、照明灯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0.48万元。
当事人出口耳机、照明灯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下,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删单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多功能轻量化腰封等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综上,2025年2月18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并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