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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盐城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无人机案件
2025年4月16日南京海关消息,当事人盐城海祺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7月13日 , 当 事 人与多米尼加客户 MENAPICHARDO PARTS SRL 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农机设备一批,其中包含2架农用植保无人机。 9月9日,当事人与深圳鼎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2架农用植保无人机,型号 DF-C30 (具备自主 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药箱容量30升),总价人民币104900 元,同日,当事人咨询 DF-C30 型号农用植保无人机商品编码, 销售人员提供商品编码为 8806249090。2023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农机设备一批,运抵国多米尼加,成交方式FOB, 其中第7项商品申报品名 为农用植保无人机,申报商品编号8806249090,规格型号: 农业喷药|无人机|38KGS|无品牌|DF-30, 数量2架,总价15428美元,折合人民币110754.53元。
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农用植保无人机具备自主飞行控 制和导航能力,气雾剂布撒装置容量在20升以上,主要用于农场喷洒农药,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49010,出口时应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由于首次出口上述农用植保无人机,不了解相关规定,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导致无证出口管制物项。
当事人上述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