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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关于协调国家管控清单(出口管制)的建议

资讯来源:出口管制合规研究2025年4月17日

当地时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建议(《关于协调国家管控清单的建议》,on coordination of national control lists),旨在协调成员国对军民两用物项的国家管制清单加强其经济安全。该建议是欧盟2024年1月发布的出口管制白皮书的主要提议之一,详细说明了成员国如何加强彼此之间以及与欧盟委员会之间有关计划进行的国家管制的信息交流。该建议还概述了将国家清单与欧盟和多边标准对齐的关键原则,并引入了协调机制,允许成员国在正式通过前分享清单草案并征求反馈。欧盟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可以提升欧盟在出口管制问题上的统一立场。

以下为《关于协调国家管控清单的建议》全文翻译

2025/683号

2025年4月16日

委员会建议 (EU) 2025/683

关于协调国家管控清单的建议

欧洲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依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特别是其第292条第三款,

鉴于:

(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的法规(EU)2021/821(以下简称“该法规”)建立了关于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经纪、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联盟管控机制。该法规建立的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共同体系,确保成员国和联盟履行国际义务和责任,例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以及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和防扩散条约中的相关承诺。

(2) 该法规第9条允许成员国制定国家管控清单。一旦成员国依照第9条向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通报了国家管控清单,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国家管控清单汇编中公布,根据法规第10条的规定,其他成员国可要求对汇编中所列物项的出口进行授权。

(3) 如委员会出口管制白皮书中所提出,本建议支持成员国通过国家管控清单,旨在加强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共同体系的协调性、有效性和效率。

(4) 本建议提供了一个协调框架,成员国可在自愿基础上识别相似风险,并在制定国家管控清单时进行协调。同时,也促进了成员国与委员会之间在制定国家管控清单前后的信息交流。此外,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成员国可以考虑并利用其他成员国或委员会提供的额外信息。在相关情况下,这种协调还需考虑在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下形成的技术专长和控制措施。

(5) 本建议不影响《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规定。

(6) 本建议同样不妨碍成员国依照本国法律程序要求,根据该法规第9条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权利。

现建议如下:

建议各成员国按照本建议附件中的规定协调国家管控清单,以履行法规(EU)2021/821项下的义务。

于布鲁塞尔,2025年4月8日。

代表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 马罗什·谢夫乔维奇

附件

国家管控清单的制定

1. 根据该法规附件I所述的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控方式,国家管控清单应当(在适当且相关的情况下)以国家风险评估为基础,并参考多边出口管制机制的技术参数,包括适当的技术说明。国家管控清单应按字母数字代码结构清晰标识各条目。在相关且自愿的情况下,国家管控清单应遵循多边出口管制机制所考虑的管控范围。

协调框架

2. 有意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成员国应自愿告知其他成员国及委员会所识别的风险和拟针对这些风险实施的国家管控措施。

3. 在具备相关信息时且自愿基础上,告知内容可包括: (a) 预期管控范围; (b) 拟议国家管控清单对欧盟经济经营者的影响; (c) 其他与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相关的信息。

4. 识别出相同或相似风险并拟管控类似物项的成员国,应自愿在制定各自国家管控清单时进行协调。

5. 正在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成员国,应自愿向其他成员国及委员会定期更新其措施的进展情况。

6. 拟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成员国应自愿在通过前向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提供国家管控清单的书面草案。

7. 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可向计划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成员国提供相关意见。

8. 拟制定国家管控清单的成员国收到其他成员国或委员会的意见后,应予以考虑,但不影响其依国内法律程序要求通过国家管控清单的权利。

9. 在协调制定国家管控清单时,成员国应在本国法律程序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同时通过并根据法规第9(2)条通知。

10. 国家管控清单通过后,成员国应自愿就国家管控清单的实施情况及根据法规第10条采取的措施交换信息。

11. 委员会应便利上述信息交换,包括提供安全的通讯渠道。

沟通渠道

12. 为所有成员国及委员会利益而进行的书面信息交换,应通过该法规第23(6)条所述的电子系统进行。

13. 成员国应自愿向其他成员国及委员会提供国家管控清单进展的信息。

14. 根据拟制定国家管控清单成员国的请求,军民两用物项工作组(或其他相关理事会预备机构)可讨论特定的国家管控清单草案。根据信息交流的性质及拟制定国家管控清单成员国所期望的形式,委员会和成员国可在该法规第24条建立的军民两用物项协调小组或其他适当机构内进行信息交流。

15. 上述军民两用物项协调小组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讨论及信息交换的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