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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港海关查处一起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亚硫酰氯的锂电池案件
据南京海关2025年4月18日消息,当事人张家港市涌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郑州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1票,申报数量200个,总价FOB23500美元。2023年1月7日至4月6日, 当事人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3票,锂亚硫酰氯制,数量3400个,总价小计FOB741200元人民币。上述4票货物合计数量3600个、统计人民币价906553元,目前已全部放行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当事人出口的锂电池中含有亚硫酰氯,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由于当事人对两用物项海关出口政策不够了解,并不知道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导致发生上述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的规定。经金港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亚硫酰氯数量共计184.1016千克,价值1067.79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鉴于该案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当事人认错认罚且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 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18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注:亚硫酰氯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三、易制毒化学品-(二)2812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