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媒体 刚刚,一起伊朗制裁案,美国上诉法院这样判
资讯来源:出口管制合规研究2025年6月1日
近日,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对一起关于违反美国对伊朗贸易禁运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贾拉尔·哈贾维(Jalal Hajavi)是一名伊朗公民,同时也是美国永久居民,他在佛罗里达州经营着一家名为JSH重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对哈贾维的有罪判决,该判决于2025年5月30日正式公布。
哈贾维被控违反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及其相关规定。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在面临异常和特殊威胁时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实施经济制裁。自1995年起,美国就对伊朗实施了全面的贸易禁运,禁止从美国直接或间接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任何货物、技术或服务,除非获得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颁发的许可证。
本案的核心事实是,哈贾维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规避了这一禁令。他将重型建筑设备从美国出口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贸易公司,而这些设备随后被转运到伊朗。调查显示,从2009年到2017年,哈贾维和他的公司共进行了254次出口,其中248次的目的地是阿联酋。政府调查人员发现,哈贾维与一名在伊朗德黑兰工作的人员雷扎·马格苏迪(Reza Maghsoudi)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后者是一家伊朗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2014年8月。当时,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特工蒂娜·科尔布(Tina Korb)因为JSH公司向阿联酋一家被认为不可靠的收货方发货而对哈贾维进行了约谈。在这次长达45分钟的会面中,科尔布特工明确告知哈贾维,未经许可向受禁运国家(包括伊朗)出口是违法的,向阿联酋出口后再转运到伊朗同样是违法的。她还警告说,作为出口记录人,哈贾维不能"自我蒙蔽",必须确保了解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对象。有意思的是,当科尔布提到伊朗时,哈贾维主动表示他"非常清楚不能向伊朗出口,因为他来自伊朗"。
美国政府称,尽管受到了明确警告,哈贾维仍然继续其违法活动。2015年底到2016年初,他购买了一台英格索兰DM45E旋转钻机,并安排将其出口到阿联酋的拉塞尔德纳贸易公司。调查人员发现了两张发票:一张显示JSH公司将钻机卖给拉塞尔德纳公司,另一张显示拉塞尔德纳公司将同一台钻机卖给在伊朗的马格苏迪。然而,除了这些发票外,调查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其他涉及拉塞尔德纳公司的交易记录。相反,他们发现了一份来自马格苏迪电子邮件账户的文件,显示通过一种名为“哈瓦拉”(hawala)的非正规汇款系统进行了资金转移。“哈瓦拉”是波斯语中一种不受监管的现金交换系统,可以将资金从伊朗经由阿联酋存入,然后汇往美国,从而“看起来与伊朗没有关联”。
争议焦点一:陪审团指示的准确性
本案的第一个重要争议点涉及地区法院对陪审团的指示是否正确。根据IEEPA的规定,只有“故意”(willfully)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意味着自愿、有意地违反已知的法律义务。
哈贾维的辩护律师提出,陪审团指示应该明确要求政府证明哈贾维“明确知道”《联邦法规》第31编第560.204和560.206条关于向伊朗出口、再出口或转运物项的禁令。换句话说,辩方认为,仅仅证明哈贾维知道直接向伊朗出口是违法的还不够,政府还必须证明他知道向阿联酋出口并打算转运到伊朗也是违法的。
地区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理由是根据第十一巡回法院在美国诉辛格案(United States v. Singer)中确立的先例,被告不需要"明确知道具体的法规",只要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即可。法院最终的陪审团指示要求陪审团认定哈贾维"故意,即自愿和有意地违反了已知的法律义务,特别是关于向伊朗出口和再出口物项的禁令"。
上诉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的做法。法院认为,哈贾维提出的指示措辞可能会让陪审团产生困惑,误以为政府必须证明被告知道具体的法规条文。这与辛格案确立的原则相悖。根据该原则,政府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认知,包括政府曾经警告过被告相关的监管要求,或者被告的行为表明他知道某项法规或法律禁止其行为。
争议焦点二:证据的充分性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哈贾维知道其行为是非法的。哈贾维辩称,政府未能证明他知道让第三方将其设备从另一个国家再出口到伊朗是违法的。
上诉法院认为,政府提供的间接证据足以支持有罪判决。首先,有证据表明政府曾多次警告哈贾维相关的法律要求。2009年7月,哈贾维收到了一份行政传票,警告说出口“法规禁止美国人与伊朗人进行大多数商业交易,除非获得OFAC许可”。2014年8月,科尔布特工当面告知他,未经许可向阿联酋出口随后转运到伊朗的美国物项是违法的。
其次,哈贾维的行为表明他知道自己在从事需要许可证但他没有获得许可的出口和再出口活动。他向科尔布特工撒谎,声称主要向约旦和沙特出口,而实际上绝大多数货物都运往了阿联酋。他拒绝提供科尔布特工要求的关于向阿联酋自由贸易区贸易公司发货的信息。最重要的是,证据显示哈贾维和马格苏迪就旋转钻机的购买制作了虚假发票,并通过哈瓦拉系统付款,以向美国当局隐瞒货运的真实性质。
法院特别指出,当涉及复杂的监管体系的犯罪时,一般不会对那些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行为是无辜的个人进行刑事处罚。但在本案中,政府提供的证据足以让合理的陪审团得出结论:哈贾维知道他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
结语
IEEPA授权美国总统在国家面临“任何不寻常和特别的威胁”时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据此实施经济制裁,包括发布实施条例。1995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行政令,认定伊朗政府对美国构成此类威胁。随后的行政令进一步禁止从美国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任何商品、技术和服务,并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发布实施细则。这些细则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知的《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SR),具体规定在《美国联邦法规》第31编第560部分。针对伊朗的国家紧急状态至今仍然有效。
ITSR的核心内容是,除非获得OFAC颁发的许可证,否则普遍禁止所有美国商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流向伊朗。其中,该条例第560.204条禁止“从美国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或伊朗政府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任何商品、技术或服务”,这包括了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这些商品、技术或服务“意图专门用于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或伊朗政府供应、转运或再出口”而向第三国个人进行的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该条例第560.205条禁止“从第三国向伊朗再出口”源自美国的商品。该条例第560.206条则禁止与直接或间接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商品相关的“交易和往来”。此外,该条例第560.203条禁止任何规避、逃避、违反或试图违反ITSR禁令的行为,以及为违反此类禁令而形成的共谋。
IEEPA本身在第1705(a)条规定,违反、试图违反、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任何根据该法案发布的许可、命令、条例或禁令均属非法。而其第1705(c)条则针对“故意”(willfully)实施、试图实施或共谋实施违反IEEPA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故意”这一要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在复杂的监管体系下,美国政府不需要证明被告阅读或了解具体的法规条文,但必须证明被告知道其行为是非法的。这种认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包括政府的警告、被告的虚假陈述、隐瞒行为等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