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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更新提示:两用物项许可证上的收货人或最终用户与报关单境外收货人对碰
关务圈2025年9月10日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25年9月9日更新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申报增加提示信息,表头许可证号栏目(如下图)填写内容为两用物项许可证时,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应当与许可证的“收货人”或“最终用户”保持一致。
许可证号”栏相关更新回顾:
出处https://mp.weixin.qq.com/s/5GxnwCFFAVf2xX5wB2BT4A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已于2024年11月20日20:00对“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内容如下:
1、对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进行调整,删除8种随附单证【删除后,改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栏录入】,具体8种随附单证代码如下:
(1)进口许可证(代码“1”)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代码“2”)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代码“3”)
(4)出口许可证(代码“4”)
(5)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代码“5”)
(6)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代码为“G”)
(7)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代码为“x”)
(8)出口许可证件(边境小额贸易)(代码为“y”)
2、如企业申报时涉及提交上述8种随附单证,请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栏目处录入单证编号。
3、针对部分出口管制商品增加申报提示,提醒企业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相关关单证编号请企业按规范录入表头“许可证号”栏目。
关务小二补充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在实施版)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上述8类许可证应填报至“许可证号”栏。但不少企业在日常申报时常常误将上述单证填在了随附单证代码栏内,导致海关系统逻辑校验退单,进而再次修改报关单,对通关时效有一定影响。本次调整系同步对应填制规范,也更便利企业明确企业端界面的申报操作。
附: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全文
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1780-1-1.html
十六、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
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